雙聯學位修業要點
10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100年12月22日)修正通過
101年1月6日臺高 (二)字第1000236210號函備查
以下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疑問以交通大學教務處內容為主
- 本校為增進境外學術合作,加強本校與境外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境外大學)學生之境外交流學習,特訂定本辦法。
- 本校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應符合下列規定:
- 須當地國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且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境外大學。
-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大學院校。
- 本辦法所稱之辦理雙聯學制,係指本校與境外大學依簽訂協議,協助所屬學生於原校修業至少滿二學期後,至對方學校進修學位,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由兩校授予相同層級或不同層級之學位。
- 依本辦法修讀學位學生,在二校修業時間得予併計,修業期間除依本校學則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 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六個月。
- 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
- 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
- 依本辦法修讀學位學生,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須各達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經本校選派至境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於境外大學修讀之學分及成績,於返校後比照校際選修方式辦理,全部學分與成績均登錄,惟是否計畢業學分由所屬系所審定。
- 與本校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學生,應依相關規定提出並通過入學申請,入學修讀學位。
-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學位之境外大學學生,於原校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辦理雙聯學制之境外大學,另訂雙聯學制之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院、校三級課程委員會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 經本校選派至境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學生,於修業期限(四年)修滿本校應修學分,但未完成境外大學學業者,得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年。
延長修業期間於境外大學修讀之學分及成績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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